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一(yī))
暨2023年(nián)“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
一(yī)、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案
2022年(nián)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理(lǐ)13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案件中,依據《證券法》确立的(de)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罰沒款作了相應保全,優先用于執行民事判決确定的(de)賠償責任。該案一(yī)審判決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470餘萬元,目前保全款項已執行完畢,最大程度實現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本案成功實踐了《證券法》有關民事賠償優先的(de)規定,是全國首例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de)證券侵權案件,與上海證監局行政監管、司法機關刑事判決共同組成了對資本市場犯罪分子(zǐ)的(de)立體化追責,對于構建“大投保”“全鏈條”投資者保護格局,進一(yī)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振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的(de)标杆作用。
二、破産重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
2022年(nián)10月,浙江證券業協會、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接受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調解投資者與某破産重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幫助993名投資者挽回損失約1.8億元。調解工作面臨投資者人數衆多、分布區域廣、糾紛曆經時間長(cháng)等困難,調解難度極大。但本案依托“總對總”在線多元化解制度優勢,通過“總對總”在線訴調與線下訴調對接聯動推進,調解組織調解與破産管理(lǐ)人争取和(hé)解聯動推進,糾紛調解與破産重整統籌推進,實現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化解上市公司風險、提供上市公司質量等多重目标。該案為(wèi)破産重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典型案例,是在上市公司破産重整過程中化解群體糾紛的(de)成功嘗試,是貫徹全面提升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質效的(de)有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