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冊制,改革向未來”投教問答(一(yī)) 暨“3·15投資者保護主題教育活動”
發布時間:2023-03-29     作者:     浏覽量:2745   分享到:

一(yī)、什麽是注冊制改革三原則?

答:尊重注冊制基本內(nèi)涵、借鑒全球最佳實踐、體現中國特色和(hé)發展階段特征。

 

二、注冊制改革的(de)本質是什麽?

答:注冊制改革的(de)本質是把選擇權交給市場,強化市場約束和(hé)法治約束。說到底,是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de)調整。與核準制相比,不僅涉及審核主體的(de)變化,更重要的(de)是充分貫徹以信息披露為(wèi)核心的(de)理(lǐ)念,發行上市全過程更加規範、透明、可(kě)預期。一(yī)是大幅優化發行上市條件。注冊制僅保留了企業公開發行股票(piào)必要的(de)資格條件、合規條件,将核準制下的(de)實質性門檻盡可(kě)能轉化為(wèi)信息披露要求,監管部門不再對企業的(de)投資價值作出判斷。二是切實把好信息披露質量關。實行注冊制,絕不意味着放松質量要求,審核把關更加嚴格。審核工作主要通過問詢來進行,督促發行人真實、準确、完整披露信息。同時,綜合運用多要素校驗、現場督導、現場檢查、投訴舉報核查、監管執法等多種方式,壓實發行人的(de)信息披露第一(yī)責任、中介機構的(de)“看門人”責任。三是堅持開門搞審核。審核注冊的(de)标準、程序、內(nèi)容、過程、結果全部向社會公開,公權力運行全程透明,嚴格制衡,接受社會監督,與核準制有根本的(de)區别。

 

三、如(rú)何評價試點注冊制取得的(de)成效?

答:一(yī)是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國國情的(de)注冊制架構。特别是以信息披露為(wèi)核心,引入更加市場化的(de)制度安排,對新股發行的(de)價格、規模等不設任何行政性限制,顯著改善了審核注冊的(de)效率、透明度和(hé)可(kě)預期性。

二是提升了對科技創新的(de)服務功能。科創闆、創業闆均設立了多元包容的(de)發行上市條件,允許未盈利企業、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hóng)籌企業上市,契合了科技創新企業的(de)特點和(hé)融資需求。特别是一(yī)批處于“卡脖子(zǐ)”技術攻關領域的(de)“硬科技”企業登陸科創闆,在集成電路、生物醫藥、高(gāo)端裝備制造等行業形成産業集聚,暢通了科技、資本和(hé)實體經濟的(de)高(gāo)水平循環。

三是推進了交易、退市等關鍵制度創新。科創闆、創業闆新股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後日漲跌幅限制由10%放寬到20%,同步優化融資融券機制,二級市場定價效率顯著提升。建立常态化退市機制,簡化退市程序,完善退市标準,退市力度明顯加大。

四是優化了多層次市場體系。注冊制改革是以闆塊為(wèi)載體推進的(de)。在此過程中,上交所新設科創闆,深交所改革創業闆,合并主闆與中小闆,新三闆設立精選層進而設立北交所,建立轉闆機制。改革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de)闆塊架構更加清晰,特色更加鮮明,各闆塊通過IPO(挂牌)、轉闆、分拆上市、并購重組加強了有機聯系。

五是完善了法治保障。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yī))出台實施,從根本上扭轉了違法違規成本過低(dī)的(de)局面。中辦、國辦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de)意見》,“零容忍”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不斷健全。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康美案”判決賠償投資者24.59億元,成為(wèi)資本市場法治史上的(de)标志性事件。

六是改善了市場生态。在一(yī)系列改革措施的(de)推動下,資本市場的(de)優勝劣汰機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結構、投資者結構、估值體系發生積極變化,科技類公司占比、專業機構交易占比明顯上升,新股發行定價以及二級市場估值均出現優質優價的(de)趨勢。市場秩序更加規範,發行人和(hé)中介機構對市場的(de)敬畏之心顯著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