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三)
發布時間:2023-09-27     作者:     浏覽量:1798   分享到:

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三)

2023年(nián)“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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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yī)、新三闆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中适用無争議事實記載機制

某新三闆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于2019年(nián)被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投資者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賠償因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de)損失,同時要求該公司主辦券商和(h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2年(nián)初,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調解後,及時與主辦法官及糾紛各方取得聯系,調解過程中雖然各方當事人無法就原告訴請達成一(yī)緻,但就虛假陳述行為(wèi)的(de)“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以及“基準價”四個方面取得共識,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争議的(de)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确認,将經過各方确認的(de)“三日一(yī)價”書面反饋給南京中院。在後續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确認的(de)無争議事實舉證。這是落實最高(gāo)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de)意見》(法〔2018〕305号),在探索建立無争議事實記載機制方面的(de)有益嘗試,既有利于提高(gāo)訴調對接等多元解紛機制質效,又能有效減輕人民法院訟累,形成可(kě)推廣可(kě)複制的(de)成功經驗。

 

二、堂堂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行政處罰案

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堂堂所)在*ST新億年(nián)報審計中,明知*ST新億年(nián)報審計業務已被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拒接”的(de)情況下,與*ST新億簽訂抽屜協議,承諾不在審計報告中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并要求如(rú)發生被監管部門處罰的(de)情形*ST新億應予補償。其審計獨立性嚴重缺失,審計程序存在多項缺陷,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hé)重大遺漏,缺乏應有的(de)職業操守和(hé)底線。2022年(nián)2月25日,堂堂所因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成為(wèi)首家被“沒一(yī)罰六”的(de)會計師事務所,3名相關注冊會計師同時被采取3-10年(nián)的(de)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022年(nián)4月28日,*ST新億被上交所摘牌。該案系新《證券法》實施後,中國證監會查處的(de)備案制下首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喪失獨立性未勤勉盡責案,全鏈條追究上市公司、審計機構、居間人勾結串聯從事違法行為(wèi)的(de)法律責任,起到了震懾違法行為(wèi)、淨化市場生态的(de)法制效果和(hé)社會效果,有效促進審計機構歸位盡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