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單投保機構提起的(de)資金占用類股東代位訴訟ST摩登案例評析——3·15投資者保護教育宣傳系列
發布時間:2024-03-20     作者:     浏覽量:102   分享到:


2023年(nián)9月,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代ST摩登(證券代碼002656,或稱上市公司)訴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一(yī)審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勝訴判決,判決結果完全支持原告訴請。該案是全國首例投保機構針對上市公司資金占用提起的(de)股東代位訴訟案件,也是繼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大智慧案後,投資者服務中心完成的(de)第二單股東代位訴。

 

一(yī)、案情概要

2022年(nián)1月,ST摩登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ST摩登自(zì)2018年(nián)12月起至2019年(nián)6月發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約2.4億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cháng)林某某組織、指使相關人員将上述資金劃轉至控股股東瑞豐集團;原董事、總經理(lǐ)翁某某和(hé)原董事、财務總監劉某某根據林某某的(de)指示安排對多筆(bǐ)未簽合同的(de)資金付款審批,亦未跟進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導緻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占用。

2022年(nián)7月29日、8月9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兩次向公司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并多次電話提醒,建議公司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控股股東、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的(de)賠償責任。8月12日公司回函稱已多次督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償還占用資金,公司監事會未向法院起訴追究賠償責任。考慮到公司一(yī)直未采取追償措施,9月9日,投資者服務中心向法院起訴,将控股股東瑞豐集團、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列為(wèi)被告,ST摩登列為(wèi)第三人。9月28日,法院正式受理(lǐ)本案。

 

二、争議焦點及裁判結果

2023年(nián)3月,本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lǐ),原被告、第三人圍繞以下争議焦點展開辯論:

(一(yī))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法院認為(wèi)原告作為(wèi)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ST摩登股份,有權以自(zì)己名義提起訴訟,且已适當履行前置程序,ST摩登董事會亦回函陳述相關情況。ST摩登存在怠于追究瑞豐集團和(hé)相關人員責任的(de)情形,原告有權提起股東代位訴訟。

(二)原告主張的(de)案涉債權是否應循破産債權确認程序處理(lǐ)。法院認為(wèi)原告于2022年(nián)9月9日申請立案,應認定為(wèi)已向法院提起權利保護的(de)請求,而法院于9月15日作出裁定受理(lǐ)對瑞豐集團的(de)破産清算申請,故本案屬于破産申請受理(lǐ)前債權人提起的(de)民事訴訟,不屬于《破産法》第十六條規定的(de)“個别清償”情形。

(三)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三人的(de)責任問題。法院認為(wèi)本案中認定林某某等三人的(de)責任,應當根據三人在ST摩登公司任職情況、對于案涉資金占用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上述人員與瑞豐集團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ST摩登是否應承擔原告支出的(de)律師費。法院認為(wèi)本案中原告以自(zì)己的(de)名義提起代位訴,且主張的(de)律師費未超出合理(lǐ)範圍,亦已實際支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ST摩登承擔其實際支出律師費的(de)請求。

一(yī)審判決被告瑞豐集團向第三人ST摩登返還占用資金2.4億元及利息;被告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對瑞豐集團公司債務分别在100%、70%、10%範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ST摩登向原告支付律師費。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廣州中院能動司法,同意投資者服務中心緩交案件受理(lǐ)費的(de)申請,對股東代位訴訟與破産清算程序的(de)交叉法律問題,以及個人責任形式等方面進行了積極創新探索,為(wèi)投保機構在破産程序中提起代位訴訟實現了零的(de)突破,依法維護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資者合法權益。該案是金融司法和(hé)金融監管常态化協同機制的(de)有力體現,通過判例切實引導市場主體規範運作,有效糾治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占用亂象。